國家鼓勵公務員本著“工作需要、學用一致”的原則參加學習、培訓。然而,由於相關制度不完善,不少官員成為社會上一些“天價”培訓班的主要目標。記者調查發現,一些動輒數十萬元學費的培訓班已畸變成某些官員打造人脈圈的“名利場”與“資源聚集地”。北京大學“後EMBA”班招生辦的老師稱,如果能推薦3名企業家學員,官員的60多萬元學費可得到減免。民革廣東省委委員何傑調查發現,官員就讀EMBA的學費來源有三種方式:官員自己承擔、所任職單位承擔和商學院減免。而事實上,官員自己承擔學費就讀EMBA幾乎沒有,目前主要是後兩種方式。(7月15日新華網)
  官員動輒幾十萬、上百萬的“天價學費”到底是誰掏腰包?官員自掏腰包同樣會引發腐敗猜想,這樣一筆支出有沒有超出公務合法收入?當然有的官員的學費由公款報銷,花的是納稅人的錢。廣東佛山組織部門一位幹部說,目前該市幹部攻讀學歷學位基本都納入報銷範疇,只是各個單位的報銷額度不一樣,“高達幾十萬元的天價學費確實存在問題,但因缺乏制度制約,我們也頗感無奈。”近年來,三公消費越來越透明,八項規定、反四風遏制住政府官員的大手大腳。不過,上有政策、下有對策,天價培訓班對學費的來源還有新的途徑:官員減免學費,不過先得推薦3名企業家學員。事實上,官員的學費由企業買單,看似划算的買賣,也暗藏玄機。不少企業就是衝著攀關係、積人脈去的,政商聯姻的“朋友圈”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。
  不用等官員和老闆進一步成為好同學、好哥們,光是進學校門的給官員學費“贊助”就涉嫌腐敗了。有的企業家想結交官員,卻苦於沒門路,現在好了,有培訓班做媒。官員減免的學費,正好轉嫁到企業身上。有減免資格的官員是須正處級以上,他們介紹3個老闆去“共同深造”,穿著培訓費的外衣,就讓這種實為“索賄”的行為不那麼赤裸裸。官員斂財的方式多種多樣,直接收取錢物,容易被打擊,當喬裝打扮一番,便以一種更為掩人耳目、更為冠冕堂皇的姿態粉墨登場,“三送一”的培訓機會很有“文化含量”,比收受重金更中下懷。
  有的官員來到培訓班,不單單“游學”,還要授課。諳熟“雅賄”的人,官員講課完畢,還要奉上一個不輕的信封,美其名曰“講課費”,並且講課費的多少與講課人的職務直接掛鉤,職務越高,講課費自然就高。官員愛學習也成了斂財之道,哪怕沒有直接裝入腰包,動輒幾十萬的培訓費也是具有財產性利益的。我國刑法對行賄罪的規定是: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,是行賄罪。在經濟往來中,違反國家規定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,數額較大的,或者違反國家規定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、手續費,以行賄論處。”那麼,老闆給官員出天價學費,算不算行賄呢?當然,老闆會辯解,我只是想認識這個官員而已,並沒有“謀取不正當利益”,而放長線釣大魚的心理有沒有呢?而另一方面,這筆學費不是老闆主動給的,而是官員通過“介紹學員”的方式索要的。官員都開口要去學習了,這個面子總要給的吧。而在索賄的情形下,不為對方謀取利益,也涉嫌違法犯罪。
  現在的問題是,人們都覺得“官員學習、企業買單”存在問題,我國法律卻難以規制。行賄要構成犯罪,以現有的法律規定是“給予財物”,現在官員去培訓是打著“學費減免”的旗號,財物並沒有直接到腰包。賄賂作為拉攏官員的手段,不應僅限於金錢、物品收買,受賄者所貪圖的也並非全是“財物”。從企業為官員承擔學費而言,賄賂已經由“權錢交易”發展到了“權利交易”,免費上原價幾十萬的培訓班毫無疑問是一種好處利益,一切不正當的好處,都充當著金錢賄賂的角色,同樣侵蝕著官員的職務行為。我國已經加入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》,在犯罪的定性上,把“給予財物”修改為“給予不正當好處”,才能更有效打擊新型賄賂。
  文/普嘉  (原標題:企業為官員天價學費買單是變相賄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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